【撤销要约和撤回要约有什么不同】在合同法中,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而要约的效力可能会因“撤回”或“撤销”而受到影响。虽然“撤回”和“撤销”都涉及对要约的取消,但它们在法律性质、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区别。以下是对两者的主要区别进行总结,并通过表格形式进行对比。
一、概念区分
1. 撤回要约
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尚未生效前,将其要约内容取消的行为。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,否则将无法产生撤回的效果。
2. 撤销要约
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已经生效后,但尚未被承诺前,将其要约取消的行为。撤销要约需符合法律规定,如要约人未明确表示不可撤销等。
二、主要区别总结
| 对比项目 | 撤回要约 | 撤销要约 |
| 发生时间 | 要约生效前 | 要约生效后,承诺前 |
| 法律效力 | 可以有效阻止要约生效 | 可以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 |
| 是否需要通知 | 需要通知受要约人 | 需要通知受要约人 |
| 是否可以撤销 | 不可撤销(一旦生效即不可撤回) | 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撤销 |
| 法律依据 | 《民法典》第476条 | 《民法典》第477条 |
| 实际效果 | 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| 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|
三、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
- 撤回要约:要约人应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完成撤回行为,否则撤回无效。
- 撤销要约:若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可撤销,或者受要约人已基于信赖作出准备,则不得随意撤销。
- 法律风险:若擅自撤销已生效的要约,可能构成违约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四、结论
“撤回要约”和“撤销要约”虽都涉及对要约的取消,但其法律性质、适用时间和法律后果截然不同。理解两者的区别有助于在实际交易中避免法律纠纷,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。


